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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Dalian  Microcredit  Association,缩写:D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大连市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与政府、其他企业、社会团体沟通联系,传达有关政策精神,反映会员诉求;交流管理经验,提供行业信息和业务指导;维护小额贷款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6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和交流。

(一)自律职责

    通过签订会员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约束不正当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强诚信监督,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进行自律规范;受理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对市金融发展局批转投诉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二)维权职责

    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立法和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参与政府的决策论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发展状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持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的沟通,维护会员、客户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协调职责

     接受会员委托或听取会员反映,协调相关方面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纠纷调解机制,促进会员之间的和谐关系;倾听客户反映,公正、合理磋商解决重大矛盾争端;协调金融机构开展行业协作,拓宽融资渠道和经营领域;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协调,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行业声誉。

 

  (四)服务职责

  按照会员需要和行业发展要求主动和有针对性地为会员、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组织开展政策宣讲、业务咨询、专业培训、会员联谊、外出考察等活动;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交流职责

  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反映业内动态;开展与外省市同行业的交流联系,以及与其他有关行业的信息交流,分享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借鉴政策,促进会员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及风险控制和盈利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市金融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经市金融发展局批准正式开业并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提交书面申请后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材料:

1、入会申请书须载明公司名称和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以及具体联系方式,承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本协会活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二)本协会收到申请人的入会申请后,经理事会审查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取得会员资格,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议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承担本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本协会的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本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清偿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本协会日常事务办理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三人以上单数,不得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六)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八)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八)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和实施本协会的其他重大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会费70%以上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协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612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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